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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软企业评估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软件企业评估的审核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对软件企业认定的审核,代码:0057。
三、办理依据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细则和管理制度,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将认定名单和年审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四)受理和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异议申请;
  (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年度总结报告及相关数据信息。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经征询相关部门无异议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备案。
  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配合开展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申请的受理和初审等相关支撑服务工作。
  (二)审批内容
  是否符合我国软件企业认定条件。
  (三)法律效力
  本市软件企业经过认定后可以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四)审批对象
  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主要经营业务和经营收入来源的软件企业。
五、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成立的法人企业;
  2)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企业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市经济信息委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市经济信息化委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6)企业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7)企业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2.不予批准的情形
  1)非本市注册设立; 
  2)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0%;
  3)企业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低于60%;
  4)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低于30%);
  5)企业主营业务无自主知识产权;
  6)企业不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
  7)企业不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支持方式:

      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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