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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大赛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的申报、变更与撤销(终止)。
二、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审批(以下简称“创新资金”)
三、办理依据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沪科〔2013〕25号)第三条规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年度计划安排、立项审批和监督管理等;各区(县)科委负责辖区内项目的申报推荐和过程监理。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市科委是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年度计划安排、立项审批和监督管理等,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以下简称“市创业中心”)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县)科委负责辖区内项目的组织申报、网上预审、收件、初审、推荐、过程管理和咨询服务工作。
(二)审批内容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
(三)法律效力
获得创新资金立项的项目,可以获得创新资金经费资助;符合国家创新基金申请条件的,择优推荐申报。同时,创新资金立项项目可以获得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政府的配套资助,且每个项目的资助金额不低于其实际获得的市拨付经费。
(四)审批对象
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五、审批条件
1、注册在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知识产权纠纷,无不良记录的非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
2、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
3、职工总数不超过300人,其中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比不低于10%。
4、上年度用于企业研发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5%,且截至申报之日已完成的研发经费应不低于40万元(已享受创新资金补助的研发经费不得重复计算),并提供100%已完成研发经费记账凭证清单(明细账)。
5、自企业工商注册成立日起5年内,同一企业获得创新资金资助的次数不超过3次。
6、同一年度内,同一企业只能申请一个创新资金项目。
7、承担过创新资金的企业,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1)立项项目还在执行中,尚未验收;
(2)立项项目验收不合格或终止,时间未超过三年。
8、已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市科委科技计划在研项目2项及以上者,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申请或获取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应主动申明。
9、项目负责人应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性,不含涉密内容;申报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无偿资助20-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