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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一、 支持对象
1.引导资金支持的对象为本区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项目单位应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2.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为在建项目,目前仅受理投资总额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二、支持范围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提高创新能力,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发展,培育服务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主要支持以下方面:
1.支持《服务业创新发展大纲(2017-2025年)》(发改规划〔2017〕1116号)和《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明确的重点领域中的服务业项目。
2.支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27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4〕59号)中明确的重点领域中服务业项目。
3.支持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国家级服务业示范园区和本市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区的重点服务业项目。
4.支持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服务业园区的核心区域发展战略、产业发展、功能定位等规划编制。
服务贸易、服务外贸、文创产业发展,具体支持办法另行制定。同时,原则上以下申报项目不予受理:
1.引导资金支持过的项目单位,上次支持项目没有验收或验收未通过,再次申报的项目。
2.规划合同签订日期早于申报日期1年以上的规划类项目;属于城市规划、土地规划、环境评价和设计方案等规划类项目。
3.申报单位上年度净资产为负。
4.其他不符合支持范围和条件的项目等。
三、项目单位需准备的资料
1.项目申请表、项目基本信息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3.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不列入核准范围的项目以及研究、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4.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
5.如项目涉及土建、加层、外立面改造等,需提供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6.如项目购置设备及试验加工过程中涉及环境影响(如噪音、辐射、三废排放等)需提供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7.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节能评审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等;
8.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9.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需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60%以上;
10.规划类项目需提供有关合同、协议和相关支付凭证;
11.涉及与其他机构合作或许可经营的须提供合作协议/批复或许可证;
12.风险投资、成果或专利证书等其他相关文件。
项目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支持方式
引导资金采用分类支持的方式。
(一)重大示范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对全市服务业发展具有重要示范带动作用,并具有技术先进、模式创新等特性的项目,由市、区两级引导资金给予支持。
(二)重点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市、区两级引导资金给予支持。
(三)一般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区级引导资金给予支持。
项目总投资是指经评审小组委托的中介机构核定后的项目投资额。
市级引导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开发、技术转让、人员培训、系统集成、设计咨询、研发测试、资质认证等。
探索引导资金基金化运作和管理模式,结合风险投资等市场基金对企业或项目的投入情况,适当简化评审流程,研究跟投等支持方式,进一步放大财政资金支持对服务业发展的引领带动作用。
五、支持标准
对重大示范项目,市级引导资金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600万元。其中,对需突破支持上限的全市重大功能性服务业项目,由评审小组研究确定支持金额。
对重点项目,市级引导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六、区级支持
获得市级引导资金支持的重大示范项目和重点项目企业的所在区,原则上应按照不低于与市级支持1∶1的比例,安排资金予以支持;金山区、奉贤区、崇明区三个远郊区可按照不低于与市级支持1∶0.5的比例,安排资金予以支持。
各区应制定区级引导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服务业项目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