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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评估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软件产品登记核报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对软件产品登记的核报,代码:0056。
三、办理依据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登记、报备和管理工作。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委托所在地的软件产品登记机构,负责软件产品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品登记机构对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所列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核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对报备的软件产品进行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登记、报备和管理工作,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受托负责初审受理等相关支撑服务工作。
  (二)审批内容
  是否符合我国软件产品登记条件。
  (三)法律效力
  国产软件产品以及进口软件中在本市境内进行本地化开发、生产的产品经过登记核报后可以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四)审批对象
  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单位开发生产、进口的软件产品。
五、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
  1.准予批准的条件
  国产软件产品申请登记备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单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申请单位拥有该软件产品知识产权;
  3)软件产品经工信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进口软件产品申请登记备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单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申请单位已获得软件产品著作权人在中国经营的合法授权;
  3)软件产品经工信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4)软件产品符合国家软件进口程序;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不予批准的情形
  国产软件
  1)申请单位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申请单位软件产品非在我国境内开发,或未拥有该软件产品知识产权;
  3)软件产品未通过工信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检测;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进口软件
  1)申请单位未获得软件产品著作权人在中国经营的合法授权;
  2)未通过软件产品经工信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检测;
  3)软件产品不符合国家软件进口程序;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支持方式: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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